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保险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胡某是该人寿保险公司原勘察、定损员,他深知其他人(江某某)发生保险事故,但仍给予帮助。他两次查保险,总计约123万元,并收到54万元的“感谢费”。事发后,其家人获得退款54万元。 ▲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据图虫创意记者报道,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胡某第一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行为构成诈骗罪。决定以多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此同时,非法其第一次犯罪收入22万元被追回,第二次犯罪被责令继续向保险公司返还17万元。一审判决后,奉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认定胡某、江某在两项犯罪事实中犯有共同诈骗罪,整案应列为诈骗罪。胡某也提出上诉,认为仅此一项就构成受贿罪,要求判处缓刑。在第二例中,宜春市人民法院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至于其事后收到的54万元,这是蒋某某因保险诈骗成功而支付的犯罪利润的分配。法院推翻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继续返还赔偿金689852元。两起奇怪的“交通事故”声称两名死者均未死于交通事故。判决书显示,该案涉及两项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第一次发生在2022年3月,胡某收到一份车险报告,联系记者“曾先生”(实为同案犯蒋某某,大佬)后,得知是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遂提起诉讼。 4月,江某联系胡某,称死者王某全是其外卖骑手的亲戚,要求胡某向公司索要赔偿金额的预估。胡某将死者信息转发至该公司任专岗,计算赔偿金额,通知江某,并指导其准备赔偿材料。此后,胡某收到江某提供的调解函后,发现了可疑之处,但没有进一步调查,也没有向公司反馈。任何,并且仍然报告了该材料。公司评估损失后,胡通知江签署一份调解协议,江提出将协议拿给双方当事人签字,这让胡更加怀疑。胡锦涛当面询问江泽民的真实情况,江泽民则间接回答说“下次再谢了”。在此情况下,胡某仍将江某提供的材料上传至保险公司系统,最终使江某成功骗取保险金519850元。 2022年8月18日,蒋某某送给胡某22万元现金“以表谢意”。第二起事件发生在2022年11月,胡某再次收到车险报案,联系记者后发现报案人又是江某。江承认,事故中死亡的彭是他的送货员的亲戚。胡立即知道江某想伪造事故骗取保险费钱,但他仍然以虚假事故立案,随后将相关材料上传到系统中,帮助江胜诉。 71万2元。 2023年4月18日,中田胡从江某处拿走现金32万元。据了解,涉事两辆车的登记车主均由南昌市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两名“意外受害者”王某全、彭某全实际上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和2022年2月7日在家中死亡。他们也没有人死于交通事故。涉案两起车祸的登记车主均由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市中心分公司承保。资料图。案二法院:定损员系诈骗罪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发后,胡某于2024年8月9日主动投案,并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家人向南昌市生活局索赔54万元并于2024年12月13日解除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胡某的行为第一行为构成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第二行为构成诈骗罪。决定以多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其第一次犯罪违法所得22万元,责令其继续向保险公司返还第二次犯罪违法所得17万元。一审判决后,奉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认定胡某、江某在两项犯罪事实中犯有共同诈骗罪,整案应列为诈骗罪。胡某也提出上诉,辩称自己仅犯受贿罪、索取缓刑罪。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维持了原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胡某虽然没有参与事前共谋或物质宽恕,但他“明知”江某诈骗保险的意图:胡某到案后承认,当江某没有直接回答他的问题并承诺感谢他时,他心里知道事故物资被盗;以他多年的定损经验,应该知道江某的目的是骗保。二审法院认为,胡某明知他人诈骗保险的意图,仍接受请求,并利用职务之便上传虚假材料,是诈骗保险案成功的关键环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至于其后获得的54万元,系蒋某某因犯罪所得的犯罪所得的分配。保险欺诈。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推翻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上诉人胡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他与他人赌博的保险金总额为1229852元。扣除已退还的赔偿金54万元后,责令其继续向南昌市中心分局生活单位受害人退还689852元。胡明知保险事故是江某编造的,但仍主动提供帮助。资料图、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编辑潘莉、时评、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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